(2017)渝0106民初9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龙航江与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航江,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628号原告:龙航江,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云,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航江与被告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航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航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航江负担。审 判 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朱 波书 记 员 阮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