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绍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绍洪,邹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金明,系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绍洪。被执行人:邹香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山法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绍洪、邹香芳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王绍洪、邹香芳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江山市须江镇南区航埠山小区3幢402室房屋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绍洪、邹香芳所有的座落于江山市须江镇南区航埠山小区3幢4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