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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黑0523民初第1114号原告张玉云诉被告奚万生、林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云,奚万生,林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114号原告:张玉云,女。被告:奚万生,男。被告:林玉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云诉被告奚万生、林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奚万生、林玉环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奚万生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7000元;二、冻结被告林玉环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7000元;三、查封担保人孟兆坤所有的车牌号为黑JF76**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负责看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转移查封的财产及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方旭审 判 员  曲贵臣人民陪审员  高庆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