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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储凯煜与夏恩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凯煜,夏恩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804号原告:储凯煜,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恩长,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储凯煜与被告夏恩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夏恩长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凯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恩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凯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夏恩长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夏恩长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3月26日向储凯煜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5%。后经过储凯煜的多次催要,夏恩长至今分文未付。夏恩长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储凯煜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储凯煜的身份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明储凯煜为适格的原告;2.借条,本院予以采信,证明夏恩长于2014年3月26日向储凯煜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汇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证明2014年3月27日储凯煜汇款5万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3月26日,夏恩长向储凯煜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2014年3月27日,储凯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汇款向夏恩长向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上述借款本息夏恩长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储凯煜向夏恩长支付了借款,夏恩长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故储凯煜要求夏恩长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恩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储凯煜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夏恩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余江海人民陪审员  徐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