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与徐正斌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徐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01号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2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221187。法定代表人:刘传永。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远发,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徐正斌,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正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正斌所有的汽车起重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正斌所有的汽车起重机,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徐正斌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