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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宽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宽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76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宽宽,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淮阳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宽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宽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韩宽宽伙同刘某、向某、谭某1、唐某(四人均已判刑)经商量后开设赌场。由唐某提供赌博场所,刘某组织赌客参赌,韩宽宽负责发牌抽水,向某、谭某1维持赌场运作,先后三次于东莞市塘厦镇莲湖东港城C栋801房内,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其中赖某(已判刑)在赌场通过放高利贷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息。2015年8月9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801房间内将刘某、向某、谭某2、赖某等人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赌资21500元,同时将袁某等二十多名参赌人员(另案处理)带回调查,韩宽宽趁机逃离现场。2017年1月28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河南省淮阳县刘振屯乡买臣集村抓获被告人韩宽宽。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田某松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韩宽宽及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韩宽宽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博场所,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宽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宽宽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宽宽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宽宽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宽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韩宽宽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韩宽宽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韩宽宽的犯罪情节、作用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宽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审判长  陈浩辉审判员  余志球审判员  邝著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伟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