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书英、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英,杨波,杨上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李书英,女,生于1940年1月10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波,男,生于1975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上斗,男,生于1949年2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书英与被执行人杨波、杨上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3495元(杨波43453元、杨上斗9350元、执行费6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