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7刑初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阳市,现暂住烟台市芝罘区。2016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修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芬、姜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16时许,赵某1驾车行至海阳市二十里店镇下于朋村王某住宅门口时刮蹭到站在此处说话的被告人黄某,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及推搡。推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用拳头将前去拉架的修某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修某的鼻部、右眼眶部位损伤均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8月4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16时许,赵某1驾车行至海阳市二十里店镇下于朋村王某住宅门口时刮蹭到站在此处说话的被告人黄某,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及推搡。推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用拳头将前去拉架的修某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修某的鼻部、右眼眶部位损伤均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8月4日被抓获归案。本案的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修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修某陈述,2016年2月10日,其与妻子毛某到下于朋村王某家走亲戚。16时许,听到门口有人吵吵,出门看到赵某1与黄某父子在打架。王某跑上去拉架拉不开,就叫其过去帮忙。其上前将赵某1拉到车边后,看到黄某父子推搡王某,其怕王某吃亏就跑过去说:大正月的打什么仗。黄某父子就朝其过来,黄某朝其鼻子打了一拳,其鼻子当时就流血了,黄某父子又朝其脸上和头上打,其被打迷糊了,抓着黄某的衣服推打了两下,后被人拉开。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实,2016年2月10日16时许,其听见门口有人吵吵,就和妹夫修某出门看到赵某1和黄某、黄某1在互相对骂推搡,其上前劝架,修某将赵某1拉到一边,其去拉黄某父子,父子俩抓其衣领和脖子,其喊修某过来拉开他们,修某刚跑过来就被黄某一拳打在脸上,黄某又朝修某脸上打了几拳,黄某1也朝修某身上打,四人抓把起来,后修某坐在地上,路人把他们拉开,其报了警。(2)证人赵某1证实,2016年2月10日16时许,其开车拉着女儿及赵某2夫妇行至下于朋村王某门前时,看到黄某父子和一个男的在路中间说话,其摁喇叭三人没有动,其从三人东边空隙穿过去时,车的反光镜刮了其中一人,有人踢了他的车一下。其下车后黄某骂他,其从车上拿出把菜刀与黄某对骂,黄某父亲和赵某1过来拉他,王某和修某也从家里出来劝架。其被拉开,在其哄其女儿时,看到黄某父子和王某、修某抓把在一起。被拉开后,其看到修某脸上有血坐在地,王某脖子上有抓痕,黄某脸上也有伤痕。后警察到了现场。(3)证人毛某证实,2016年2月10日16时许,其和丈夫修某在下于朋村王某家走亲戚,听到门外有人吵吵,出门看到一辆银白色轿车停在门口,司机正和一对父子(指黄某父子)撕扯。王某和修某过去把三人拉开,修某将开车小伙拉到车旁劝,王某在劝那对父子,不知怎么王某和那对父子吵吵起来,修某就往王某那里走,当时场面挺乱的,其转头时看到修某脸上已经出血了,黄某正在用拳头打修某面部。其就过去拉黄某,黄某父亲看到后打其肩膀一下,其打电话报警了。(4)证人赵某2、于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6年2月10日16时许,其夫妻乘赵某的车回东村。行至下于朋村三叉路口时,黄某父子和一男子在路边说话,赵某1摁了一下喇叭,三人没让路。赵某1开车从他们身边过时,可能是车碰了黄某一下,黄某踢了车一脚。赵某1下车后与黄某对骂起来,赵某2下车拦住赵某1,黄某父子过来和赵某1抓把在一起。王某和修某从旁边院子里出来劝,王某劝不开就招呼修某帮忙劝,赵某2和修某将赵某1拉到车边。赵某1被拉走后,黄某父子就开始抓王某脖子和衣领,修某过去想拉开,黄某朝修某脸上打了好几拳,二人打了起来,过了一会修某坐在地上,鼻子和脸上都是血。(5)证人黄某1证实,2016年2月10日16时许,其和儿子黄某、外甥黄某2开车行至下于朋村口时,三人下车说话,一辆轿车反光镜刮了黄某一下,黄某踢了车屁股一下。司机(指赵某1)拿一把菜刀下车朝黄某去了,其站在中间拉着二人。赵某1朝黄某脸上打了两拳,三人撕扯在一起,王某和一个矮个男子(指修某)从院子出来。王某拉着黄某,修某和其把赵某1拉到车边,赵某1往黄某那里凑,这时边上好几个人上来抓把,不知是拉架的还是别的,其被推倒了,爬起后看到黄某和拉架的人打起来,其过去撕扯在一起,后被人拉开。其看到黄某眼睛被打肿了,修某脸上也出血了。(7)证人黄某2证实,2016年2月10日16时许,其和黄某1、黄某走到下于朋村王某门口时停车说话,一辆银色轿车经过时反光镜刮了黄某一下,黄某踢了车屁股一下还骂了一句。司机(指赵某1)拿把菜刀下车要砍黄某,其和黄某1劝赵某1,赵某1和黄某对骂并往一起凑,其看不好就骑摩托车找表弟帮忙。二人回到王某门前时,看到黄某嘴巴出血和一些不认识人在争吵,一个三四十岁中等身材的人嘴巴和鼻子都出血了。后警察到了现场。(8)证人耿某证实,他是东花崖村的书记兼主任,黄某1和黄某是他们村的村民。二人在外打工,一般都是过年时回村。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供述,2010年2月10日,其和父亲黄某1、表哥黄某2在下于朋村口商量第二天走亲戚的事。一辆银色轿车经过其身边时,反光镜挂其一下,其顺势踢了轿车尾部一下。司机(指赵某1)拿把菜刀骂骂咧咧走过来,其父上前夺赵某1手里菜刀,其拉其父亲往后退,赵某1趁其不注意打了其脸两拳,其想还手被身边人拉住。其父亲一直在夺赵某1手里菜刀,其怕父亲吃亏就到赵某1身边拉其父亲,几个人互相撕扯在一起。后从附近院子里出来两个男的,瘦高的(指王某)过来劝他们,其和赵某1一直撕扯在一起,王某就叫另一个男的(指修某)过来帮忙,修某将赵某1拉到车边,王某拉着他。赵某1骂了其父亲一句,其父亲朝赵某1过去,其看到修某将其父亲推倒在地,其问修某推其父亲干什么,顺势朝修某脸上打了一拳,之后两个人互相打起来。后被人拉开,其看到修某脸上有血。后派出所民警就到了现场。4、鉴定意见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海)鉴(伤)字[2016]094号,认定修某鼻部、右眼眶损伤均属轻伤二级。5、书证(1)海阳市公安局二十里店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由王某报案,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8月4日被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出生于1988年2月26日。(3)被害人修某的病历已提取,证实其伤情。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黄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爱妮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辛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