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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某、李某等与左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左某1,王某,左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初2015号原告:何某,女,1962年6月14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李某(系原告何某之子),1985年9月8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左某1,男,1972年7月11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王某(被告左某1之妻),女,1980年10月14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左某2(被告左某1女儿),1993年5月21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何某、李某与被告左某1、王某、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李某、被告左某1、王某、左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彩礼钱50186元。诉讼中李某增加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办理酒席费用15000元;2、赔偿原告从2013请人外出寻找左某2费用1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2经人介绍认识后,2013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50186元后,第二天才把左云艳送到原告家。结婚期间,原告要求左云艳办理结婚证,左云艳不去办理,并于同年农历2月27日离家外出至今。被告被左某1辩称,左某2是被原告李某打骂才出走的,原告家已得多过彩礼的钱了,我不应退还原告的彩礼及原告办理酒席和寻找左某2的钱。被告被王某辩称,原告家送到我家的彩礼50186元,但其中32000元是我家拿去给原告家作彩礼的,李某和左某2外出打工时,我拿了20000元给他们,另外给了他们5000元吃酒,我家不应再退还原告的彩礼。被告左某2辩称,原告家送到我家的彩礼50186元中有32000元是我家的钱,我们外出打工时,我父母拿了20000元给我们,该款已经用完,我不返还原告家的彩礼钱。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予返还原告彩礼。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2自幼认识,双方于2013年3月5日按农村习俗办理酒席后同居生活;同居时,被告左某2带到原告家的财产有六门柜1个、被子6床、毛毯6床、弹花被2床、被单6床、枕头4对等。原告李某家送到被告左某1、王某、左某2家彩礼现金50186元。2013年3月27日李某与左某2从织金外出打工;被告左某2与原告李某于同年7月中旬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何某将50186元作彩礼送到被告左某2家,是以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2结婚为目的,被告左某2与原告李某同居4个月后即分居的事实,与原告家所送彩礼的目的相悖,且李某与左某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应酌情返还二原告礼金,鉴于被告左某2带到原告家的财产及双方同居时间较短的客观事实,本院酌情由三被告返还二原告彩礼现金20000元。对原告李某增加寻找被告左某2所花费用17000元及操办酒席15000元的诉讼主张,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应予认定。对被告王某所述原告家彩礼50186元中有32000元是自己所有,以及拿给左某2、李某现金25000元的事实,因被告王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其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2的分居时间认定,原告李某主张双方于2013年4月7日分居,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以被告左某2所述的分居日期为准,即认定二人于2013年7月中旬分居。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左某1、王某、左某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何某彩礼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计927元,由原告何某、李某负担695元,被告左某1、王某、左某2负担2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