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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441号原告:庄某,女,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刘某,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子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