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皖得福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皖得福自选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望江县皖得福自选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经营者:叶学胜。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望江县皖得福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望江县皖得福自选商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望江县皖得福自选商店及其经营者叶学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向华审判员 张 胜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赵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