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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富林与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富林,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富林,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村四社。法定代表人赵永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执5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已被政府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政府尚有关闭补偿款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本院已下达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在珙县巡场镇人民镇府应领取的煤矿关闭补偿款94779.00元,由于政府补偿金尚未到位,执行需时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执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池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