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兰芳与李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芳,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兰芳,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健康大道***号院。被执行人李莉,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行政大道。关于王兰芳申请执行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1100元,合计83625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83625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