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道红与丁振兴、宋立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红,丁振兴,宋立美,丁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6号申请执行人:黄道红,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丁振兴,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宋立美,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丁红生,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申请执行人黄道红与被执行人丁振兴、宋立美、丁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文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