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光灿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灿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9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光灿,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中专肄业,经商,住乐清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光灿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光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冯光灿以钱某1妻子林某1在外面说其坏话致女友与其分手为由,到乐清市白石街道凤凰村创新路1号钱某1家,用脚踹钱某1家前铁门,随后持铁棒砸了钱某1家8扇罗普斯金大门,并砸了钱某1家停在后门的丰田轿车和电瓶三轮车。与冯光灿一起的钱某4先是劝阻冯光灿砸毁财物,后在冯光灿告知其事情缘由后,也持铁棒砸了钱某1家停在后门的尼桑轿车,随后被告人冯光灿砸坏了钱乐平房子侧面6扇玻璃窗,钱某4砸坏了钱乐平房子侧面1扇玻璃窗。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1被损毁的财物共价值12470元。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冯光灿主动到白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光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钱某2、冯某、钱某3、郑某、叶某、黄某、林某、钱某4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汽车公司结算单、发票、收款收据、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光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光灿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光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光灿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光灿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