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佳向与于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向,于延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160号原告:黄佳向,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于延波,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原告黄佳向与被告于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佳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佳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