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让发、文明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让发,文明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79号申请人:郭让发,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申请人:文明荒,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人郭让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文明荒在武穴市龙坪镇人民政府的退休工资收入6万元予以扣留。担保人徐素文以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后坝街93号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让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文明荒在武穴市龙坪镇人民政府的退休工资收入6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徐素文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后坝街93号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房屋由担保人徐素文负责保管,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郭让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库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