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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崔文会、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文会,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文会,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进,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后阮村。法定代表人:曹亚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懿,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崔文会因与被申请人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004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文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XX曦审 判 员  王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思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