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2执110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贾润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贾润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110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被执行人贾润槐,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申请执行人郭建军与贾润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终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贾润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润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润槐在XXX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