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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3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全龙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龙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8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商连云,女,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全龙里,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商连云与被申请人全龙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全龙里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385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商连云的担保人李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商连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3851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本院已驳回其对全龙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9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3851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本院已驳回商连云对全龙里的起诉。现商连云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李健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商连云的担保人李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