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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天祥与陕西延长石油工贸有限公司宝塔鱼种场、陕西延长石油工贸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天祥,陕西延长石油工贸有限公司宝塔鱼种场,陕西延长石油工贸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天祥,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工贸有限公司宝塔鱼种场。住所地:宝塔区桥沟。负责人苏仲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振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55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晓伟,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枣园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天祥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工贸有限公司宝塔鱼种场、陕西延长石油工贸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天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天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天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由上诉人高天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代理审判员  但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南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