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岳连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第三人徐东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连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徐东英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182民初188号 原告岳连升。 委托代理人曲广兴。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 负责人白洁,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勇,系黑龙江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东英。 本院在审理岳连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第三人徐东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岳连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第三人徐东英已和解,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连升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岳连升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连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00元,减半收取430.00元,由岳连升负担。 审 判 长 赵雪红 审 判 员 历君君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