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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岳连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第三人徐东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连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徐东英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182民初188号 原告岳连升。 委托代理人曲广兴。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 负责人白洁,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勇,系黑龙江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东英。 本院在审理岳连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第三人徐东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岳连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第三人徐东英已和解,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连升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岳连升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连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00元,减半收取430.00元,由岳连升负担。 审 判 长  赵雪红 审 判 员  历君君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