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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大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大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14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大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劳人仲裁字(2014)第1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甘劳人仲裁字(2014)第12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佳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