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忠兰与尚金池、申忠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忠兰,尚金池,申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申忠兰,女性,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友坤,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白山市司法局科员。被执行人:尚金池,男性,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申忠花,女性,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忠兰与被执行人尚金池、申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