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姚元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姚元胜,宁知爱,彭新喜,刘昌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568号。代表人:李长立,行长。被执行人姚元胜,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宁知爱,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彭新喜,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昌芝,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助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