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向小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小平,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小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小平在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某网吧上网时,看见身后上网的被害人郭某熟睡,其旁边电脑键盘处有一部VIVOX7手机,并将该手机盗走。然后,被告人向小平将盗窃的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6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70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向小平在重庆市万州区某网吧内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治安支队侦查大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照片、被盗手机产品信息、价格鉴证结论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向小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小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向小平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向小平退赔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梦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