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朝刚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世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朝刚,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世宁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714号原告:马朝刚,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太禄,广安市广安区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安市广安区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法定代表人:雷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世宁,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9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马朝刚诉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世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马朝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朝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9.70元,减半收取754.85元,由原告马朝刚负担,原告马朝刚已预交1351元,还应退还马朝刚596.15元。审 判 长 刘兴源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