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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王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王国俊,曾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住所地北海市花桥镇桥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业光,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俊,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曾德珍,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6610040825,住北海市沙坡小区一巷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俊、曾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国俊、曾德珍名下位于北海市沙坡小区一巷15号房屋,于2017年1月4日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短时间内无法处理该房屋。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俊、曾德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国俊、曾德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启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