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郭荣,女,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园小区**号楼。被执行人刘静,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宝塔区二庄科百合路**号楼。郭荣申请执行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荣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静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找不到被执行人刘静本人。现申请执行人郭荣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90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