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吴永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吴永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2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193号。被执行人吴永秋,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吴永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永秋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吴永秋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罗剑峰执行员 吴美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