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芒市金荣翡翠馆与汤晓东解除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芒市金荣翡翠馆,汤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财保2号之一申请人:芒市金荣翡翠馆。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榕树南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103600141298。经营者:方荣华,女,傣族,1961年12月20日生,住芒市。被申请人:汤晓东,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生,住陕西省汉阴县。芒市金荣翡翠馆申请对方荣华、汤晓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云3103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汤晓东的三件翡翠(小冰四个小孩摆件一件,小山水摆件一件,提子摆件一件),查封、扣押期限至2019年2月22日;查封方荣华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22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芒市金荣翡翠馆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汤晓东的三件翡翠(小冰四个小孩摆件一件,小山水摆件一件,提子摆件一件)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28元,由申请人芒市金荣翡翠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易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