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催4号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34952M)。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法定代表人:史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浦发宁波分行开发区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31000051/26030065、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12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90722.07元、申请人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宁波宁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钢铁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雪丛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谭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