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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樊明舫与符坤涛、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明舫,符坤涛,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59号原告樊明舫,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告符坤涛,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津市市。被告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符坤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明舫与被执行人符坤涛、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符坤涛、常德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樊明舫并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