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盘龙区顺达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康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盘龙区顺达租赁服务部,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康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1788号原告:昆明盘龙区顺达租赁服务部。经营者:杨明忠,汉族。被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康云,汉族。原告昆明盘龙区顺达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昆明盘龙区顺达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昆明盘龙区顺达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盘龙区顺达租赁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剩余12525元退还原告盘龙区顺达租赁服务部。审 判 长 普会峻人民陪审员 刘惠玲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孟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