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建宝与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宝,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698号原告雷建宝,男,汉族,1989年6月5日生,陕西省子长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魏磊磊、王霞,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李银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建波(系公司法务),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被告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海浪、亢文斌,系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宝诉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660元。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