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欣与大连鑫文印务有限公司、营口天成玩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欣,大连鑫文印务有限公司,营口天成玩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欣,男,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鑫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英华街59号。法定代表人:林淑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营口天成玩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路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清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男,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何欣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鑫文印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营口天成玩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何欣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开庭传票,邮件回执单显示“本人签收”。但上诉人何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上诉人何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