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邵某某,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被执行人: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邵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