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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美光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爱在嘉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光钻石(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爱在嘉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713号原告:美光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OFERMIZRAH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爱在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庆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玉,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美光钻石(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爱在嘉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光钻石(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徐劲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