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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蔺文财与被告张有胜、郭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文财,张有胜,郭金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420号原告: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有胜,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郭金海,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蔺文财与被告张有胜、郭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的原告苏志国与被告张有胜、郭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应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黑0306民初430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温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佳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