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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文忠诉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709号原告:李文忠,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原康乐小学)。主要负责人:杨树华,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文忠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同意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达成调解,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建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