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文芳与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芳,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057号原告:王文芳,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野县。被告:王英,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不祥。原告王文芳与被告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文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6000元,合计21600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记付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7日,我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从我处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2分,被告之后支付2个月利息后不再支付,后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英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英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良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