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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永安与周和清、魏本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安,周和清,魏本香,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375号原告:林永安,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周和清,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魏本香,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欧天惠。原告林永安与被告周和清、魏本香、株洲市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永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林永安承担。审判员  李雁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沛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