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俊松傅全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全东,赵俊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4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全东,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俊松,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全东、赵俊松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傅全东、赵俊松共谋盗窃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某小区底楼楼梯间处,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剪线搭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号牌为渝CSA9**钱江龙牌两轮摩托车1辆。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摩托车价值2450元。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经侦查发现傅全东、赵俊松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7年4月1日将赵俊松抓获,并根据赵俊松提供的线索于同日将被告人傅全东抓获。傅全东、赵俊松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车辆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全东、赵俊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傅全东、赵俊松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俊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全东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赵俊松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傅全东、赵俊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全东、赵俊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全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俊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书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山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