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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房屋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房屋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824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房屋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房屋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受理费411元,因被告未主动缴交,本院依职权予以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裁定、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志勇执行员  颜 杰执行员  谢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甘茂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