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洪珍与梅伟文、俞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洪珍,梅伟文,俞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553号原告梅洪珍,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梅伟文,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俞洋,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梅红珍为与被告梅伟文、俞洋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梅红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梅红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鲁群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