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伟杰通讯有限公司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李国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伟杰通讯有限公司,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李国新,骆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伟杰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都路。法定代表人:金双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新,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骆勤勤,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伟杰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李国新、骆勤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2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伟杰通讯有限公司人民币5004229.17元及以5004229.17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于2016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款由双方自行交接。二、李国新、骆勤勤对上述第一项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15元由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李国新、骆勤勤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新名下有苏E×××××、苏E×××××汽车二辆,被执行人骆勤勤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被另案查封,目前查找无着,不便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1幢、2幢房屋及位于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另案中已对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处置。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027644.17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未查找到的三辆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2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