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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立虎与张顺科、杨庆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虎,张顺科,杨庆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虎,男,1985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张顺科,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杨庆秀,女,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王立虎与张顺科、杨庆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庆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庆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庆秀在曲阳县天鹅湖汗蒸时代洗浴中心处有租赁费每月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庆秀在曲阳县天鹅湖汗蒸时代洗浴中心处2017年6月、7月的租赁费1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