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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财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钱刚与金良、杜劲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刚,金良,杜劲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财保40-2号申请人:钱刚,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巢湖市,被申请人:金良,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张翔翔,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劲松,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肖敏,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666号盛铖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65973(1-1)。负责人:张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劲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申请人钱刚与被申请人金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接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1日委托对担保人肖敏所有的皖A×××××号车辆查封。2017年8月4日钱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钱刚不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民终1818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故钱刚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肖敏的皖A×××××号车辆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肖敏所有的皖A×××××号车辆申请人钱刚所有皖A×××××号车辆的查封;二、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