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顾里明与何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里明,何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顾里明,男,196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何宇忠,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顾里明与被执行人何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苏120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告何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顾里明借款270000元,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何宇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宇忠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3、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高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宇忠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高港区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工商登记信息,未查找到相关信息。5、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对何宇忠实施为期15日的司法拘留。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将何宇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宇忠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何宇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义良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仇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