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峰与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冯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冯小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003号原告李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苏潇、倪小妮(实习),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商水县。负责人童艳,总经理。被告冯小伟,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负责人吕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冯小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峰撤回对被告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冯小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8.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百度搜索“”